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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大发布《中国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一周年评估报告》

时间:2017年07月3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作者:上海财大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发布《中国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一周年评估报告》。

以下这些内容与我们建筑业息息相关:

建筑业减税成效分析

在全面实施营改增的四大行业中,建筑业与其他行业减税比较,由于涉及新老项目、清包工和包工包料、分包和转包等业务,以及直接减税和间接减税差异等情况较为复杂。

如何看建筑业减税成效

根据统计,建筑业在此次全面实施营改增的 2016 年 5月至 2017 年 4 月,直接减税额 128.8 亿元,减负率仅为 3.5%,远低于四大行业平均减负率15.91%和全部行业 22.85%水平。建筑业直接减负率低的主要原因:

一是除了建筑业拥有大量小规模企业实施简易征税外,对于清包工、甲供材料,以及处于新老交替中的旧项目,建筑施工方可以选择简易征税。由于营改增后 3%简易征收率按不含税价计算的适用征收率2.91%,与营改增前营业税适用税率 3%比较,减负率不到 3%,与建筑业总体减负水平比较接近;

二是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为下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进项税抵扣,由于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适用税率为 11%,按不含税价换算税率为 9.91%,使下游企业因增加抵扣而大幅减税。

数据显示建筑业试点企业直接减税 128.80 亿元,而下游企业增加抵扣间接减税 552.17 亿元,外溢系数高达 4.29。建筑业下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最大减税可达建筑业试点企业应纳税额 3 倍以上。

如一家建筑施工企业取得营业收入 100 万元,应缴营业税=100 万元×3%=3 万元,在进项可抵扣增值税 6.91 万元情况下,应纳增值税=100 万元÷(1+11%)×11%-6.91 万元=3 万元,与营业税持平。

但该建筑施工企业可最高开具 9.91 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下游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可抵扣进项税 9.91 万元,下游企业间接减税是试点企业应纳税额 3.3 倍=9.91÷3,减税更多体现在产业链。

如何合理建筑业税收负担

在对建筑业调研中企业也反映一些有待完善和改进的政策问题,主要是简易征税和预收款征税。

合理平衡甲供材料税收负担

按现行增值税政策制度规定,采用甲供材料从事建筑施工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企业,既可采用一般纳税人正常纳税,也可选择简易征税,但现实情况是选择权往往不在建筑企业。

一些建筑企业反映在承接甲供材料项目时,甲方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往往强制要求建筑企业采用一般纳税人按 1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导致建筑企业因较少进项税抵扣税负较大幅度上升。

本评估报告认为虽然营改增后甲供材料业务开具 11%增值税发票使建筑方税负增加,但甲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建筑企业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在甲方作进项税抵扣,产业链税负并没有增加。

但考虑到在建筑企业乙方按 1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由于缺乏材料进项税抵扣,可能会导致建筑企业乙方税负加重,引发甲方和乙方税负不平衡的矛盾。有必要对甲供材料开具 11%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施限制,如可对矛盾较为突出的建筑企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房屋框架结构建筑服务,先行实施只能选择 3%简易征税而不能开具 11%增值税专用发票,从政策上保护建筑企业税收利益。

调整预收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现行增值税政策制度规定,对建筑业预收款要征收增值税。

其中:

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实施简易征税办法纳税人征收率为 3%,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收到预收款时即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按 11%适用税率征税。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预收款按 11%适用税率征税相比较营业税按 3%适用税率征税,使建筑企业在取得预收款时纳税多,而进入施工期后纳税少,不但使月度之间纳税额和企业税负出现较大幅度波动,而且占用了企业部分现金流而加重企业负担。

从平衡月度之间税收,合理企业税负,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考虑,有必要改进预收款预征方式。可考虑调整预收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收到预收款时不确认发生纳税义务,只对其按 3%预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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